黎大中、珠海市香洲红香英汽配店: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黎大中、珠海市香洲红香英汽配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立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黎大中向原告返还垫付车辆赔偿款5265元,被告珠海市香洲红香英汽配店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