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信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帅经银、深圳市海信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5695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粤C7903U号牌车辆保险赔偿款5935元及利息42.63元(利息以59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赔付日2024年5月13日起暂计至2024年7月29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597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