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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初丛学、吉林冬胜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鑫中安(黑龙江)安全统筹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10 16:51:22 打印 字号: | |

吉林冬胜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鑫中安(黑龙江)安全统筹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初丛学、吉林冬胜设备吊装有限公司、鑫中安(黑龙江)安全统筹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124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