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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156、13157、13164、13165、1316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邱锦荣、林晓丽、伍国军、黄雪梅、刘国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
  发布时间:2025-07-07 16:57:28 打印 字号: | |


邱锦荣、林晓丽、伍国军、黄雪梅、刘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邱锦荣、林晓丽、伍国军、黄雪梅、刘国建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156、13157、13164、13165、13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卡号、金额详见附表2);二、各案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相应卡号的信用卡至暂计日的利息、违约金及自暂计日的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和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卡号、暂计日、金额详见附表2)。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之和如超过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的,则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2),保全申请费(金额详见附表2),均由各案被告分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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