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姚崧、李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姚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064438083678信用卡欠款本金95469元和分期手续费8680元;二、被告姚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59064438083678的截至2024年7月19日拖欠的利息16458.96元和违约金8363.51元,以及自2024年7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9546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和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违约金。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9.43元,由被告姚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