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0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万斌、莫金萍、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07 16:49:49 打印 字号: | |

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李万斌、莫金萍、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94803.41元;二、被告李万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4日的应付未付利息0元和罚息27756.1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294803.41元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2月27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20BP(20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以上利息和罚息的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莫金萍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莫金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万斌追偿;四、被告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万斌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3.27元,由被告李万斌、莫金萍和珠海横琴飞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081元,由原告负担282.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