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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86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梁福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4 15:44:43 打印 字号: | |

梁福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梁福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2025)粤0402民初8664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梁福志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1863423.2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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