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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147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广东歌珊科技有限公司、刘欣悦、黄向阳、农小苗、黄彩飘、郑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4 15:41: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歌珊科技有限公司、刘欣悦、黄向阳、黄彩飘、郑志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广东歌珊科技有限公司、刘欣悦、黄向阳、农小苗、黄彩飘、郑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2024)粤0402民初14752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歌珊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珠海分行的账户内存款(账号:721174947077),冻结金额以7878733.53元为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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