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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17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吴琼姣梦、屹乐(珠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4 15:35:04 打印 字号: | |

吴琼姣梦、屹乐(珠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吴琼姣梦、屹乐(珠海)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17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吴琼姣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39558.11元;二、被告吴琼姣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4年7月9日的罚息12723.78元、复利1.85元及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4月24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为标准计算],但上述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吴琼姣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393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吴琼姣梦名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200号517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21)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2009号]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屹乐(珠海)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琼姣梦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32.6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吴琼姣梦、被告屹乐(珠海)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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