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霞、翁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陈海霞、翁业军、珠海市万威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16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10674.29元;二、被告陈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3日的利息35949.91元、罚息373.69元、复利672.85元及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陈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281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陈海霞、翁业军购买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湖心路1133号16栋902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150145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翁业军对被告陈海霞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7.8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陈海霞、被告翁业军连带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