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俭龙、广州诗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林瑞龙与被告广州诗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李乐、肖俭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1343号,后转立本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530号。原告诉请:1.被告广州诗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共同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8337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8337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5日为848元);2.被告广州诗玛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共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9万元(暂按2个月租金计算);3.被告肖俭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为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