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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966、12968、12969、12976、12977、12978、12982、12984、12985、13215、13216、13217、13218、13220、13221、132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凡皓、肖迪、徐结良、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
  发布时间:2025-07-04 10:11:43 打印 字号: | |

曾凡皓、肖迪、徐结良、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曾凡皓、肖迪、徐结良、李泳欣、张雯、余永远、陈艳、梁海福、李水生、邓纪伟、高宁、张娟、张天荣、陈倩义、王文杰、李书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六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各案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详见附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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