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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2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7-04 10:00:25 打印 字号: | |

高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高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宁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228019.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660.1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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