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李均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李检荣、李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00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99756.59元及计至至2025年5月21日的正常利息766.67元,罚息4311.45元,复利92.72元;
二、被告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自2025年5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贷款本金999756.5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766.67元为基数,均按照借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李检荣、被告李均荣对被告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在第一、第二判项范围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30.5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预交),由被告珠海市恒美印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检荣、被告李均荣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