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梅:
原告许桂华与被告段国浩、段玲玲、何庆梅、东莞市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段国浩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76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1月9日起,以76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4年10月31日为3906.67元);2.被告段玲玲、何庆梅、东莞市浩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珠海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对被告段国浩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为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О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