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任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任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303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黄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74772.78元;二、被告黄任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手续费1324.86元、截至2024年10月1日的利息2660.76元以及自2024年10月2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但上述利息、复利、手续费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6.46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33.46元,被告黄任成负担1773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