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6516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叶可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1 10:34:10 打印 字号: | |

叶可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叶可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叶可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100000元以及支付计至2024年11月18日的正常利息35088.76元、罚息467.50元、复利14.91元;

二、被告叶可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4年11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的合同利率的1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35088.76元为基数计算);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示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叶可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律师费2244.27元;

四、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叶可嘉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206号2栋1单元204房的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1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0.3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叶可嘉负担,并于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