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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6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李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8:06:42 打印 字号: | |

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李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65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4059.7元;二、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11日的利息8518.35元、罚息1216.71元和复利224.34元及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2月27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支付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47.95元,保全申请费1969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李玉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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