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与被告李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665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6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斌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289863.63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96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香洲支行预交。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