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刘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996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9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被申请人刘勇辉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14261.54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091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预交。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