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与被告刘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99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刘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7681.88元;二、被告刘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3日的利息12958.68元,罚息2511.60元和复利366.93元以及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刘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支付律师费10400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刘勇辉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福石路88号303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5685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3.92元、保全申请费2091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湾支行均已预缴),由被告刘勇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