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9670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30 17:34:27 打印 字号: | |

李庆利: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967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6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庆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李庆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28日的利息25006.56元、罚息54979.17元、复利1747.06元及自2025年4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5%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被告李庆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5.99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李庆利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