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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0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叶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30 17:11:18 打印 字号: | |

叶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叶金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20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5370.66元及计至2024年7月21日的利息12556.63元、分期手续费3701.71元、违约金6495.38元;

二、被告叶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5370.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算复利;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总计金额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为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62.49元,由被告叶金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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