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孙锡琴、林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55060.81元和暂计至2024年6月2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7348.77元【其中:正常利息13824.07元,罚息3010.17元,复利514.53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355060.81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 复利以上一结息日欠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一孙锡琴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1号(华发新城四期)137栋1501房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377209.58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