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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14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伟杰、陈亚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30 16:35:33 打印 字号: | |

陈伟杰、陈亚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伟杰、陈亚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4年7月1日止的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658385.11元和暂计至2024年7月1日止的利息人民币8927.49元【其中:正常利息8757.83元,罚息116.5元,复利53.1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贷款本金余额658385.11元为计算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为按月结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5个基点后再加收40%】;3、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4800元;4、判令被告一陈伟杰以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路3019号8栋2单元904房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可就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暂计人民币672112.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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