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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0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陈仕杰、陈海荣、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30 16:30:25 打印 字号: | |

陈仕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陈仕杰、陈海荣、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一陈仕杰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268414.61元及暂计至2024年8月27日止的利息3009.1元、罚息50.89元和复利26.65元;二、被告一陈仕杰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268414.61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判令被告一陈仕杰偿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200元;四、被告二陈海荣、被告三陈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平沙镇美平东路1284号5单元701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72701.25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10时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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