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娣: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建亮、张金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3393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陈建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0597.8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4月3日的利息30488.58元、罚息65458.99元和复利10790.3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合并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二、被告陈建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张金娣对被告陈建亮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8.78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陈建亮、被告张金娣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