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2025)粤0402刑更19号
罪犯刘晓玲,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兴隆桥东54号601房,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508028149。
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刘晓玲系怀孕妇女,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2024)粤0402刑更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罪犯刘晓玲分娩之日止。
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罪犯刘晓玲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对罪犯刘晓玲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书。并提供了珠海市斗门区妇幼保健院彩超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广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作为依据。本院已依法对罪犯刘晓玲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5至6月30日到2025年7月2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83086、2683096。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