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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55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孟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4 17:37:19 打印 字号: | |

刘孟生: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孟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557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被告刘孟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卡号为6225758259231016信用卡截至202421拖欠的本金20260.05元、利息1711.19元、违约金2193.1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43.2元以及自202422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拖欠的本金20260.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最低收取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但上述利息、违约金、账单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被告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7.69元,由被告刘孟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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