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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80号原告余志发诉被告陈径及第三人宋秋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4 17:08:55 打印 字号: | |

宋秋契:

本院受理原告余志发诉被告陈径及第三人宋秋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陈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志发偿还借款本金77000元;

二、被告陈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志发支付暂计至2024年8月17日的利息1004.38元以及自2024年8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7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

三、驳回原告余志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2710元,由原告余志发负担102元,被告陈径负担26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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