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强、李林淑: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6831号案受理的原告珠海市中辉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魏国强、李林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文件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94492元;2、依法判令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至2025年2月10日止,以每月对账欠款金额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五的方式计算,后期以194492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暂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7403.16元;3、依法判令被告魏国强、被告李林淑对被告珠海市强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邓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308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