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02896.26元;二、被告陈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155.92元,并以702896.26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7日起、按照1.5倍LPR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000元;四、驳回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4.38元,由原告珠海嘉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0.05元,被告陈志辉负担11344.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