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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21976号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元、王泽强、伍伟坚、伍伟棠、珠海市老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5 11:00:00 打印 字号: | |

张元元、王泽强、伍伟棠、珠海市老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元、王泽强、伍伟坚、伍伟棠、珠海市老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2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恢复原状费用、清运费、装修告示牌等各项费用合计11527.17元;二、被告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支付空置损失177320元;三、被告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2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珠海市老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7.29元,由原告广逸房地产开发(珠海)有限公司负担8406.29元,由被告珠海市不辞餐饮有限公司、珠海市老友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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