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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785号原告曹妹群与被告蔡泉、薛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6-26 17:19:54 打印 字号: | |

蔡泉:

本院受理原告曹妹群与被告蔡泉、薛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当事人到庭通知书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463992.77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7015.18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2023年10月同期四倍lpr13.8%为利息计算,自2023年10月20日起计,应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为37015.18元,详见本金及利息计算表);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27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位于中山市【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25651号)的房地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上1至3项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528007.95元。

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由审判员刁梅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5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南湾法庭第五审判庭。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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