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原告孙启震诉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卖合同》;2.判令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已付购房款600000元;3.判令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应返还的上述第2项所涉款项中1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已支付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从原告支付房款之日2016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5.判令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