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曹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曹国平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曹国平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670155.87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870.78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