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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482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5 16:50:31 打印 字号: | |

万云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万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万云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82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3日拖欠的贷款本金403055.11元、正常利息12833.3元、罚息221.4元、复利271.64元;二、被告万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3月4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3055.11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2833.3元为基数,均按5月16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7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5月16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确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万云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西路406号3栋17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300072709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万云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6.02元,保全申请费2575.34元,共计10041.36元,由被告万云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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