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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21654号原告梁津铭诉被告唐伟、王志强、吴丽芬、周宏宇、范宇强及第三人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案判决公告
作者:岑晓尚  发布时间:2025-05-09 16:27:29 打印 字号: | |

周宏宇、范宇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津铭诉被告唐伟、王志强、吴丽芬、周宏宇、范宇强及第三人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4)粤0402民初2165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402民初21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追加为被告唐伟、范宇强、周宏宇、吴丽芬、王志强为本院(2024)粤0402执78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告唐伟在未出资的806.88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范宇强在未出资的102.76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周宏宇在未出资的102.76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丽芬在未出资的688.8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被告王志强在未出资的472.32万元范围内对(2023)粤0402民初194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长城安全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梁津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7.5元由被告唐伟、范宇强、周宏宇、吴丽芬、王志强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岑晓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