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雯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强、郑雯匀、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郑雯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强、郑雯匀、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7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