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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631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洪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08 10:11:11 打印 字号: | |

王洪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洪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6317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理赔款43828.32元及逾期利息(以代偿款43828.32元为基数,从代偿之日2021122日起,按年利率11.25%[贷款年利率7.5%贷款年利率50%=逾期罚息利率11.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21日)16565.2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元;3.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冀J1J8T1】的抵押车辆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在前述诉请第1-2项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申请费、公告费等。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6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八日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