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财富世家海藻土猪农产品生鲜店: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林裕民猪肉档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富世家海藻土猪农产品生鲜店买卖合同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富世家海藻土猪农产品生鲜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林裕民猪肉档支付货款43805元;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富世家海藻土猪农产品生鲜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林裕民猪肉档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380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48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3.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财富世家海藻土猪农产品生鲜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