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隆(亳州)科技有限公司、刘霞、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英联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易隆(亳州)科技有限公司、刘霞、王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本案由石淼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黄妙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963166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还款支付义务;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和保全费;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