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昌盛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由石淼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黄妙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2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赁费用人民币6898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422.33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9402.3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