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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4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光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3 14:58:15 打印 字号: | |

黄光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黄光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黄光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5580.59元;二、被告黄光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算至2024年5月22日的利息3962.93元和罚息611.2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以上利息和罚息的总计金额应以不超过以实际欠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87元,由被告黄光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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