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国欣、李林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国欣、李林岭支付卡号为6227080716405796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7月7日的透支本金99172.26元,利息5411.81元,违约金7524.49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7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国欣、李林岭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16405796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6848.26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128956.8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