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张洪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洪星支付卡号为6227080717579896的信用卡暂计至2024年7月22日的透支本金93333.12元,利息7957.99元,违约金6841.2元以及支付自2024年7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张洪星向原告支付卡号为6227080717579896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17205.3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暂合计125337.61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