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黎辉英、练志利、练志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一黎辉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6827.01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7日止的利息6408.04元、罚息12045.32元和复利1779.45元;二、被告一黎辉英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3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基点(1基点=0.0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106827.01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三、判令被告一黎辉英偿还原告的律师费损失1200元;四、被告二练志利、被告三练志娜对上述债务在继承练文光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五、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南路26号15栋2单元10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128259.82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