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蒋文刚、曾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6486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648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文刚、曾金梅按份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前信街208号(嘉信苑)2栋1单元206房产(权证号码:0100018564、0100018565)的查封,解除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21717.76元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