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文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蒋文刚、曾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648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6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625.7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312.89元,保全申请费1629元(原告已预缴),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