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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5954号原告侯小娟诉被告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0 16:22:57 打印 字号: | |

秦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侯小娟被告秦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秦文丽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954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文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小娟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暂计至2024年5月15日的利息5387.67元以及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侯小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原告侯小娟已预缴),由原告侯小娟负担210元,被告秦文丽负担33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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